张林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案例 -----商家维权难,律师出面促成调解
来源:张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4
浏览量:344
案件基本情况:

原李某某与被告双方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了《商铺认租书》,约定被告将位于成都市顺城大街/东御街地下成都第一大道负二层xx区xxx号的商铺出租于原告使用,租赁期限为39个月,租赁期起算时间及截止时间并未进行约定,同时还约定原告在签订本认租书时,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缴纳商铺租赁款和租赁租金。在签约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商铺半年租金31219元、商铺押金10406元、物业费2602元。2012年5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商铺移交确认书》,将商铺移交给原告,同时要求原告在接收商铺后立即装修,原告在装修了大半部分时,所租商铺漏水,原告联系被告解决,一直未果,导致装修被迫停止。被告承诺的商场开业期限也一直未曾兑现,开业期限一拖再拖,至今第一大道负二层仍未开张,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原告后为维权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无果,最终找到本律师参与到本案,本律师接受了原告的委托,了解了案件的事实,律师积极的与当事人沟通,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商铺认租书》;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某交付的商铺租金31219元、押金10406元、物业费2602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装修电费300元;赔偿原告李某某装修费25760元;赔偿原告李某某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从李某某向x公司缴纳相应费用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约5000元;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在起诉后被告与原告双方当事人在本律师的劝导下自愿达成调解,经过法院的主持,双方最后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 解除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铺认租书》;

二、 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李某某商铺租金31219元、商铺物业费2602元、商铺押金10406元,装修保证金3000元、装修电费300元,共计47527元,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清结;

三、 原告李某某收到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47527元的退款同时向被告成都x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交回双方于2011年12月22日签订的《商铺认租书》原件及收据原件五份;

最终,此案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成功帮助原告解决商铺租赁的问题,维护了合法的权益。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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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林
  • 执业律所:
    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成都分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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