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原告:顾A,男, 1971年0月0日出生,汉族,AA县人,住江苏省AA县AA镇AA村三组82号,身份证号码: ,电话:
被告:孙AA,男,1958年0月0日出生,汉族,AA县人,住江苏省AA县AA镇AA村十组,身份证号码: ,电话:
第三人:中国A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A支公司,所在地江苏省AA县AA中路AAA北首A幢4层
法定代理人:杨AA,该分公司经理 电话:00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1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11年11月29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告受伤,原告在第三人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等。
发生事故后,原告垫付了37000元,后双方达成协议,所有款项由保险公司支付,非医保用药5607.1元由原告支付,剩余31393元应当由保险公司返还给原告,由于计算错误,在协议中误写成了由保险公司返还21393元给原告,被告人就从保险公司多领了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原告的10000元。
被告多领取的10000元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给款项属于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AA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