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式岭律师亲办案例
抢劫罪轻辩护成功案件
来源:韩式岭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8
浏览量:602

    河北光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白**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白**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查阅案卷证据材料,及向被告人了解情况,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白**犯抢劫罪不持异议,但我们认为白**有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求法庭在裁判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白**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被告人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这一点,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认定。公安机关能迅速、全面的侦破此案,与被告人的自首行为是分不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白**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白**参与的唯一一次抢劫行为的基本事实清楚,但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综合分析,被告人白**系在受他人引诱的情况下实施的犯罪,其没有提议抢劫、也没有准备工具、更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暴力,其在抢劫过程中一直是被动的,且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应系从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三、白**系抢劫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一致否认在被告人白**参与的此次抢劫过程中抢得过任何财务,其供述相互佐证,而公诉机关仅凭受害人的一面之词,根本无法证实被告人是否劫得财务的,况且,此次抢劫被害人所称丢失的手机也没有落实,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没有劫得财物的供述是可信的,根据抢劫罪属于侵犯财产犯罪的特点,被告人白**应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白**系初犯、偶犯,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

白**没有劣迹,也没有任何受到处罚的记录,参与抢劫也只是初犯;另外,从本案案发情况来看,被告人事先没有任何计划准备,只是见财起意,也没有携带任何作案工具,只是逞一时之能,纯系偶犯;在抢劫过程中仅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并没有使用暴力,更没有造成被害人的身体伤害和其他财产损失,足见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

五、白**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有悔罪表现。

白**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工作,主动交待自己和他人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极大的悔罪诚意。此外,白**做为涉世未深的青年人由于辨别是非的能力较弱,自控能力不强,再加上社会各方面的关心不够,偶而犯错误也是不可避免的,关健是通过社会各方的努力,让他认识到错误,不再犯错误,以后能成为社会的有用人才,这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

    鉴于以上情节,本辩护人恳请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白**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使他能充分享受到全社会的关爱,这样更有利于对他的教育和矫正。

 

 

   此致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韩式岭

                                  二零零八年一月三十日

办案结果:辩护意见被充分采纳,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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