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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暖跑水 损害赔偿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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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暖跑水 损害赔偿
[案情介绍]
楼上酒店改暖施工,不慎水管跑水造成楼下药店物品受损。施工方和酒店业主在这起邻里之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被推上了被告席。该案经法院一审、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工程承揽方最终被判赔偿药店经济损失2595元。
2007年3月,石河子市临街的一家酒店因水暖设施更换,酒店业主张某就将该项改造安装工程承包给了崔某,由崔某负责施工。4月的一天夜里,因为崔某在施 工中将一个水管接头没有接好就下班了,导致夜里水管突然大量跑水。水流漫过酒店的地面,又渗入楼下药店,导致药店内部分货物因被水浸泡而受损,同时墙面也 因浸水渗漏而造成墙体装修损坏。第二天 ,经过药店工作人员清点,共造成店内物品损失价值达2595元。药店负责人为此找到崔某,让其确认了受损物品,并在损失物品清单上签字予以认可。药店墙面 受损的地方,事后经酒店老板张某指派维修人员进行了墙面维修,并支付了维修费用。
事隔半年多,药店几经讨要损失赔偿,崔某对因施工跑水给药店造成的损失始终只认可,但以“不是因为自己造成的”为由拒绝给予赔偿。而酒店业主也认为:“酒 店将工程承包给崔某,崔某在承揽施工过程中造成药店的损害应该由崔某承担责任”。双方几经推诿之下,2007年10月,药店无奈将崔某和酒店业主张某告上 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药店财产损失2595元。
[案情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崔某作为承揽方,以其拥有的技术和劳力,按照张某的要求完成水暖改造安装工程,完工后由张某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应认定双方 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崔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却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所以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崔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造成水管 接口脱落出现跑水,导致水渗漏到楼下药店,使店内部分商品受损,对此,崔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张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所以不应承担赔 偿责任。法院依此作出以上判决。
[案情结果]
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后认为,崔某作为水暖安装工程的承揽人,在工程中因为自身过失导致药店物品遭水浸而受损,崔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而 张某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由此判决:崔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药店经济损失2595元;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崔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是受雇为张某装修房屋,他与张某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承揽关系,他不应承担赔偿义务。因此崔某上诉至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 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药店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院对案件审理、查证后认为,崔某和张某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崔某认为双方是雇佣关系,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崔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因过失造成药店商品受损,崔某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院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我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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