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魏律师亲办案例
安装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来源:张魏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6
浏览量:1036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四川原则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成都麒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张魏担任该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还委托公司董事羊兆作为代理人,参加了本案2次庭审活动,现就原告成都市青羊区点接触网吧诉成都麒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成都麒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承揽安装义务,包括通风口在内已经按期保质安装完毕,被告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原告也从来没有催促过被告,因为没有需要安装的地方了;是由于被告起诉原告支付款项,才引起本案的诉讼。

二、原告已经接收并使用所有承揽工程,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就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条件和事实基础。

三、原告以实际接收并投入使用营运的行为表示被告的承揽安装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且依据约定在完工后才付清余款,现原告早已经付清全部余款也证明安装完工合格;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告已经免除验收交付义务。

四、被告没有使原告遭受损失的事实,所以原告诉求损失赔偿无事实根据和合同依据。

五、原告既诉请违约金额又要求损害赔偿,与合同法关于违约金与损失赔偿不能同时重复主张的规定相违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原告举证07年5月23日“消防验收书”证明,原告自己承认装修工程已经竣工,不需要被告再进行举证。

消防大队称“你单位装修工程已经竣工”,这里的你单位指本案原告。

七、被告举证“维修记录”、公证书等证明原告已经实际接收并使用被告的安装工程。

维修记录中,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磊对“2007年4月空调完工”“维修结果”均表示“满意”。

公证书证明原告实际在营业,而且被告已经完成风口和格栅的安装。没有格栅的地方是原告自行撤掉的。

八、被告的协作单位、施工人员证明:原告要求更换送风模式多次,这在09-1903号案件中有证人出庭证言证实,被告已经在举证期限内,申请合议庭调取证人当庭证言。

九、后现代网吧的工商登记证明,施工工程使用者已经实际在07年7月营业,在07年8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注册。

十、由于承揽的特殊性,施工地都在原告处,如果隐蔽工程和其他外部工程没有达到合格,原告完全不会让被告继续施工,而本案的原告不但给付全部剩余工程款,而且让被告安装完毕并要求更换送风模式的百叶格栅。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谢!

成都麒麟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人:张  魏

羊  兆

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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