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全利律师亲办案例
临沂李律师成功代理曹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来源:李全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30
浏览量:345

【案情简介】

曹某某的女儿和宋某某是谈了5年的男女朋友,曹某某的女儿因和宋某某闹矛盾离家出走,宋某某认为是曹某某将其女儿藏了起来,于是就到曹某某家要人,宋某某多次威胁曹某某及其家人。2013年10月XX日XX时许被告人曹某某与原告人宋某某因其女儿离家出走未归发生纠纷。被告人一怒之下曹某某持水果刀、撅头、水泥块等工具对原告人宋某某的头部和背部进行打击,在原告人宋某某倒地失去反抗能力后继续打击原告人头部,造成原告人两颗门牙牙冠缺失、双侧鼻骨骨折、下颌骨骨折等多处轻伤。宋某某受伤后被紧急送往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3天,共花费医疗费、检查费近27000元。宋某某的伤情经临沂郯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后续治疗费用需10000元,误工损失120日。

曹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多处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以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曹某某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宋某某身体上造成巨大伤害,经济上带来巨大损失,曹某某对宋某某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检察机关对曹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被害人宋某某委托本律师向人民提出了民事赔偿。

【承办经过】

为了最大限度维护原告人宋某某的合法权益,本律师依法查阅了卷宗材料,并指导原告人宋某某搜集民事赔偿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无需向法院缴纳诉讼费,也为了便于调解时得到合理赔偿,本律师建议宋某某要求被告人曹某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7705.14元。

【案件结果】

在法院开庭审理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曹某某赔偿原告人宋某某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原告人宋某某对被告人曹某某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曹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原告人宋某某自愿撤回民事部分的诉讼,案件得以完满解决,取得了原被告双方满意的结果。

【律师建议】

本案中宋某某因曹某某的行为身体上遭受了痛苦,曹某某也受到了法律的应有惩罚,经济上也遭受了损失,现在双方都是后悔莫及。如果在发生纠纷后,双方都能保持理性和克制,心平气和的去解决问题,就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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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全利
  • 执业律所:
    山东泽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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