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辩护,生产假冒驰名商标“安踏”运动鞋的陈某获缓刑
来源:刘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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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陈某平、陈某权系兄弟,共同经营泉港区一鞋面加工厂。2008年5月初,吴某向陈兄弟二人租用鞋面加工厂的部分厂房生产假冒“安踏”注册商标运动鞋,雇佣江西人陈梨洪全面负责生产管理。吴某还下单给陈兄弟二人的工厂,为其生产假冒安踏运动鞋的鞋面。2009年4月30日,泉州市工商局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假冒安踏注册商标的成品运动鞋2080双,半成品运动鞋面4500双,鞋底13000双,价值人民币847800元。嗣后,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以陈梨洪等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陈某权的父亲找到泉中律师所的刘娟律师为陈某权进行辩护。经过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刘律师提出1、陈某权只有生产鞋面,不应对涉案的部分鞋底价值承担责任;2、陈某权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受蒙骗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3、陈某权的非法获利不大;4、陈某权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即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罪行,应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泉港区人民法院经过数月审理,大部分采纳了刘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陈某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六个月。当事人及家属表示满意。(见(2010)港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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