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市魏◑◑◑◑◑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火车南站魏源广场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亚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南湖市场海威大厦122号。
法定代表人孔艺,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升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邵阳市魏◑◑◑◑◑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芙◑◑◑◑◑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阳市魏◑◑◑◑◑店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15日签订一份编号为HM0807033DE《地毯定购合同》,约定向被告购买地毯装饰材料一批,拟作为原告酒店的客房、走廊装饰材料。该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在邵阳,交货时间为2008年10月15日,交货地点为邵阳市魏源国际大酒店;地毯厚度为8㎜,1350克/㎡,10%羊毛的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