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丰泽区人民法院(2005)丰民初字第1758号民事判决书、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6)泉民终字第132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丰泽区佳德制衣有限公司应向
原告偿付货款163267元,受理费4475元及诉讼保全费1320元由丰泽区佳德制衣
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于2006年8月31日向丰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至
今无法执行到位。另,丰泽区佳德制衣有限公司已于2007年3月17日因逾期未年
检被丰泽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但两被告作为丰泽区佳德制衣有限公
司股东,至今未清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
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
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
持。”
判决: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决股东对原告的债权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