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英律师亲办案例
阿某某涉嫌抢劫罪
来源:雪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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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经过详细查阅案件材料,结合今天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不构成抢劫罪,应当按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具体如下:

1、 关于客观行为表现

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表现不同,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没有亲自直接实施抢劫、毁财行为。阿拉坦宝力高的行为无非就是按照其妻子海花的意愿,从高头接上其他几名被告人,将几名被告人领到被害人家院外。那么,阿拉坦宝力高的领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究竟构成什么罪,应当以阿拉坦宝力高带领他人到被害人家时的其本人的主观认识以及其他被告人之间持有的共同认识为准。脱离主观认识,单纯以客观行为之间的关联作为决定案件性质依据,有客观归罪的嫌疑,违背我国刑事司法一贯坚持的主客观一致的归罪原则。

2、 关于阿拉坦宝力高的主观心态

在共同犯罪中,犯罪人的主观认识一般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其他案犯的行为性质、内容的认识,二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以及与其他犯罪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关联的认识。

本案中,各被告人(除海花以外)直到被害人门前,破门而入之前,共同持有的主观心态都集中在 “破”和“毁”字上。抢劫这想法,在他们进入被害人加之前是不存在的。而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的主观心态也是毁坏被害人邪术法器,并达到破解其给他人下的诅咒。

关于这一点,连自愿认罪的好比伊日勒图,也是这样供述的。更不用说各被告人在当庭供述对此是高度一致的,试想,如果让七个被告人当庭翻供,当庭供述又高度一致,那是不可能的,所以可以认定各被告人的当庭供述是客观真实的。可见,侦查阶段讯问笔录里出现的“抢”、“抢劫”等说法是由于侦查人员的不恰当的提问方法与被告人对这些词汇没有准确的理解,在核对笔录时没有足够的敏感所造成的。

阿拉坦宝力高的主观认识仅仅停留在故意毁坏财务这一层次上,至于发生抢劫的后果,是超出阿拉坦宝力高本人的认识范围,同时也超出各被告人先前(进入被害人室内之前)的共同认识。对抢劫的后果,阿拉坦宝力高既没有认识,也不可能遇见,更不是其所希望、追求的。阿拉坦宝力高对抢劫这一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罪的目的来讲,构成抢劫罪,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缺乏这一目的,就不能构成抢劫罪。本案中,无论是阿拉坦宝力高还是海花,主观上没有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分得任何财务。

3、本案的发生有着特殊社会经济、文化、宗教因素,在定罪量刑问题上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有所区别。

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的妻子身患重病,久治不愈,被告人一家也负担不起高额的医疗费。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相信了封建迷信,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够看到希望的火花。这对于几乎是文盲的被告人一家是可以理解的,加上当地的深刻宗教信仰、萨满教文化等等因素,导致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

基于以上三点,辩护人认为,阿拉坦宝力高构成故意毁坏财务罪,而非抢劫罪。望合议庭本着有利于被告、疑罪从轻的原则,在充分采纳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对被告人阿拉坦宝力高做出公正判决。

辩护人:雪英

注:最后法院接受本人观点以故意坏坏财物罪判处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3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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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雪英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道成通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5*********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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