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邵阳纺◑◑◑◑◑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宝庆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新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限公司(现名安徽宏业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凤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纺织机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志平、李时进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原告邵阳纺◑◑◑◑◑责任公司诉称,2009年5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印字091938号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浸轧定型联合机一条线,含运费合同总价为人民币128万元,该合同约定:“余款7.68万元待安装调试后壹年内付清”。原告依约于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