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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
来源:王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量:330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邵中民一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蒋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同。

委托代理人葛顺喜,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

委托代理人王迪,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

委托代理人陈旭,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的(2012)大民初字第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地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同、葛顺喜,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迪,被上诉人唐◑◑的委托代理人陈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5月5日23时05分许,唐◑◑驾驶湘e9yt22轿车沿207国道自北往南行驶时,行至207国道邵阳市大祥区祭旗坡菜市场地段,遇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因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将站在公路上不动的行人刘◑◑撞倒,造成刘◑◑受伤的交通事故。同年5月8日,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到邵阳市××医院住院治疗122天,用去医药费用53 010. 40元(其中刘◑◑垫付11 590元,唐◑◑支付41 420. 40元)。同年8月31日,邵阳市××司法鉴定所作出邵××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2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刘◑◑构成拾级伤残,同时出具的咨询意见书建议:1、伤休140天,自2012年5月5日起计算;2、原医药费凭发票计算。刘◑◑支付鉴定费用700元。刘◑◑自2009年3月起居住在邵阳市××社区,并在邵阳市从事家庭保姆工作。

原审法院另查明,湘e9yt22号轿车属唐◑◑所有,该车在大地财保邵阳中心支公司除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还投保了保额为300 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没有特别约定绝对免赔额,保险期限从2011年9月29日至2012年9月28日止。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对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应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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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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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5*********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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