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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来源:苏洛川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8
浏览量:993

郑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作者:苏洛川(兰州律师)

【基本案情】2011年夏天某日1730分许,原告郑某的奔驰小客车沿兰州市滨河东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至中山桥头附近路段时被被告马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撞击,致使原告的车辆受损。

事故发生后,经兰州市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方无责。原告的车经送专业维修店修理,产生修理费68038.53元,而被告仅支付19000元后,至今迟迟拒付剩余49038.53元修理费,近日甚至拒接原告电话,肇事车主孙某也未对事故有任何赔偿,肇事车辆的保险人某保险公司也未做任何理赔。

【代理经过】看似再正常不过的一个交通事故案件,但其中却隐藏了许多不易察觉的陷井。真可谓事不亲历不知难。

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调查取证工作。可惜本起交通事故按简易程序解决,认定书内容十分简略,甚至连肇事车的保险公司也没有查明。众所周知兰州的保险公司比较多,想要找出是哪家保险公司是肇事车辆的保险人,真非易事。接下来好多天代理人就出入各家保险公司查访,几经辗转最后总算查到了。

接下来,协调工作进展缓慢,十分艰难,迫不得已只好起诉。起诉立案都还顺利,只是准备开庭时由费了好大的功夫。法院送达传票时就发现了问题出乎意料。原来,登记的车主并非真正的车主,也就是说肇事车历经挂靠及多手转卖,几乎构成一个连环购车案,直到找到最后的车主才能作罢。这期间,代理人所费精力和苦衷可以说难以言表,到处了解落实车主,从上家一直追问到下家。线索忽明忽暗、有时还中断,有些车主甚至不在兰州。好在功夫不负有心人,最后天随人愿。

【裁判结果】鉴于案情,免得判决后再申请执行,最后调解结案,被告一次性赔偿了原告的绝大部分损失,基本皆大欢喜。

【办案后记】本案中,素不相识的两车虽是“轻轻地一吻”,也许算不上一次美丽的邂逅,但却让笔者乃至法院花费了数月时间才搞清楚其前世今生、最终予以了结,实在麻烦的很,沉重的很。同时也说明普通的案件后面也许不普通,小案件有时候要费大周折,作为代理人必须谨记在心。交通事故,虽然在所难免,但希望人人遵守交通规则,处处提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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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苏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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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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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6201*********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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