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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在分家析产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徐卫东  更新时间 : 2014-04-24  浏览量:1301

离婚协议在分家析产中的重要作用

【基本案情】:

女方李某与男方王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1996年6月11日生育一女王小某。1999年L村委会以李某的名义批了一块宅基地,夫妻二人在宅基地上建造住房多间。2010年李某与王某离婚,王小某随父亲王某共同生活;李某与王某离婚后与黄某再婚,并于2011年6月28日生育一子黄小某。

2010年8月17日,李某与王某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C区某院内的西厢房及院落外的四间临时住房归女方居住使用,所有北房归女儿王小某所有,其他房产归男方所有。这样王小某和父亲王某就分到了整个家庭房产的绝大部分。

2011年12月15日,李某与北京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协议约定拆迁房屋坐落在C区某院,宅基地户口簿上家庭成员有李某、王某、王小某、黄小某。宅基地拆迁补偿价共计137.4928万元。同日,李某与北京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搬迁补助协议》,得到拆迁补助款共计23.6480万元。

之后,李某签订了《定向安置房认购书》,认购四套楼房,房屋总面积280平方米,扣除购房款为56万元。在签订这三份协议后,李某于2012年3月1日领取了扣除购房款后的拆迁款共计105.1408万元。

王某和王小某曾多次向李某索要他们的份额,李某拒不返还。

徐律师作为原告王小某和其父亲王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以分家析产为案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女方李某将她领取的拆迁款,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产比例所折合的拆迁补偿款,按照该比例返还给王某和王小某。

【对方辩称】:

该宅基地是批给李某个人的,王某是外地人,批宅基地的时候二人虽然已经结婚,但是他的户口当时并没有迁来,宅基地与他无关。

因为拆迁协议中的拆迁利益只给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王某不是该块宅基地的合法使用人,故拆迁利益与他无关;相关的拆迁权益是李某一人的,应归个人所有。

【徐律师观点】:

本案中,王某与李某于2010年8月17日协议离婚时,双方通过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对于房产的分割已有约定。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王某、王小某与李某根据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对C区某院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宅基地及房屋拆迁款亦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房产分割比例按份共有;而不是李某所称的宅基地是谁的那么其上的房产补偿利益就应当是她的,否定了具有分家析产内容的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性。因为,李某已经领取了全部拆迁款,故李某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房产分割比例,将拆迁补偿款中属于王某、王小某的部分返还给他们。

【法院判决】:

法院在认真审理后,做成了支持徐律师观点的判决,使得这一历时两年多的案件得以解决。

判决结果:

1、李某于本判决十日内给予原告王某拆迁款三十四万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

2、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小某拆迁款三十四万五千六百四十七元五角。

以上二原告依据离婚协议中,房产分割比例的约定,得到了拆迁补偿款中绝大部分的份额占总补偿款的比例是70%。

以上内容由徐卫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卫东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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