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晓丽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之房产争夺
来源:郑晓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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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丈夫以女儿的名义办理了相关房产手续,此时,没有完成交付入住。2005年,王女士和丈夫商量,将该房产作为对女儿的婚房,赠予给女儿小王。2006年,小王和其丈夫刘某搬到新家,并于2006年底生下儿子小刘,一家三口幸福美满。

然而,夫妻俩经常因为一些房租贷款以及生活琐事吵架,特别是因为房贷问题,该房子的产权证一直没有办好,夫妻双方为了房产证上的名字,越闹越凶。最后,双方选择协议离婚,协议如下:儿子小刘由刘某抚养,小王不需要支付抚养费,但位于房山区的房子及房子的收益归儿子小刘,在小刘18岁前双方不得处置房产及其收益,房子收益暂时由女方保管,用于孩子的教育费用,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均分。进而,之前提到的亲人对簿公堂的一幕就开始了。

房产所有权的确定与赠与房产的返还

小王的父母以小王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小王即为所购买房屋的购买人。至于购买款的来源,是另一法律关系。房屋所有权证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所有权证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房屋所有权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前提下,具有推定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据效力。虽然小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证,但购房合同及交款收据等证据足以证明权利人是小王,因此小王在离婚协议中对房屋进行处分是合法有效的,而且该房产也是婚前小王父母对其的赠予,是属于小王个人财产,小王有权利处置自己的房产。我们也应该了解,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一般的赠与合同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对于房屋赠与合同而言,如果房屋一直没有过户到受赠人名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该赠与。

推而广之,在本案中,该房产不适用房子的撤销赠与。此外,在本案中,父亲刘某要求小王归还房子,该房产作为夫妻两人对自己孩子的赠予,已经明确了房子的权属并且经过了过户公证,孩子拥有了所有权,与小王已经不存在权属关系。房子租给了刘某的亲戚,存在租赁法律关系,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可以向租赁合同的一方要求返还房子,并收取租金费用。

实践中 婚前房产如何来划分?

现实生活中,离婚房产纠纷案例很普遍,为了房子,大闹法庭,很多人都放弃了他们生活中最基本的尊严。在本案中,郑晓丽律师认为小王在离婚的时候,也应该考虑到自己的父母,父母已经退休,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赠予了自己的子女,作为子女也应该对父母有感恩之心,特别是父母年纪大了,在处置房产时,可以给予父母一定的回报,也就不至于最后以法庭判决结束了房产的纠纷。根据离婚房产的办案经验,对于婚前房产的分割。

我们进行了一个比较简单的划分,具体如下:

1、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出了全额的购房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已经登记的房产。如果婚前购房时,父母给子女买房,只出了部分购房款,剩余购房款由婚内夫妻双方共同按揭偿还贷款的,离婚房产分割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等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在离婚房产分割时,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对房产份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享有房子的产权。

3、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在离婚房产分割时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父母资助买房的一方有权利按照规定要求分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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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晓丽
  • 执业律所:
    河北纳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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