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伯坚律师亲办案例
多次更改离婚协议怎么办
来源:吴伯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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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赵某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小赵尚未成年。20005月,李某与赵某建造坐落于长江镇1号房屋,房屋面积218.88平方米。2000430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人登记为某。2006126日,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同年613日,李某与赵某签订一份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协商。该协议约定,小赵跟随李某生活,赵某自2006年起每年支付小赵抚养教育费5000元直至小赵大学毕业工作为止;座落于长江镇1号的房屋,西侧的二层和底层归赵某所有,东侧的二层和底层归李某所有;若宅基地征地拆迁时,房屋拆迁费按三人平均分,每人各得一份。2008112日,赵某出具一份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载明“现本人赵某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小赵的抚养教育费(自离婚后仅给了李某2000元)为此赵某愿意将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全部转交给李某所有,若将来房屋拆迁,其拆迁费由李某所得,赵某不再享有任何拆迁费,一次折抵目前应给小赵的抚养教育费用。另因本人暂无居所,故仍居住在房屋西侧,居住到拆迁为止;如若不拆迁,自200611日起,五年后本人搬出房屋西侧,将房屋交还给李某支配使用”。赵某出具承诺书后,并未与李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104月,坐落于长江镇1号房屋拆迁,房屋面积一分为二,赵某、李某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赵某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08.95平方米,置换房屋的面积为123.39平方米,赵某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各项合计为66885元;李某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09.93平方米,置换面积为130.83平方米,李某房屋的补偿、补助款各项合计为85712元。

201049日,李某起诉要求赵某按照承诺书将拆迁费给付给李某。而赵某则陈述:当时他生活实在困难,无力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拖欠了几个月。李某带着律师向他要钱,他实在没有钱也没地方借钱,就暂时拿房屋抵押一下。2009723日,他给李某打了5000元抚养费;200991日,他又给李某10000元作为儿子小赵的抚养费。

接受赵某委托后,我向法院提出以下意见:赵某在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儿子抚养教育费,别无他所居住的情况下出具了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但在赵某经济情况好转后,立即支付了小赵的部分抚养教育费,李某也予以接受;且李某与赵某按照2006613日的协议将房屋产权一分为二,分别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视为双方当事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2008112日的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双方仍应受2006613日的协议书的约束,李某与赵某应按照2006613日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故李某要求将位于长江镇1号房屋的拆迁费全部归她所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协议,可以口头、书面、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等方式,甚至以行为也可订立协议。只要双方通过语言、行为表达了相同的意思,且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就可视为双方订立了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不仅仅局限于书面形式。

本案中赵某因当时生活困难,无力支付儿子小赵每年5000元的抚养费,在李某数次要求其给付抚养费时,迫于无奈才与李某达成了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但未办理产权登记。事后,在赵某经济条件好转时,又支付了小赵3年的抚养费共计15000元,李某也予以接受,未提出任何异议。从而可以推定,赵某出具房屋产权转让承诺书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无论是李某与赵某第一次签订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协议,还是第二次签订的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均为李某与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是双方关于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签订的一份新的协议,同时也变更了双方签订的第一份协议。但是双方后又以实际行动履行了第一份协议,即在双方又以实际行动形成了一份新的协议,该新协议与第一份协议内容一致,同时应视为对房屋产权转交承诺书的变更。所以,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的离婚协议二签二改。意思自治是民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既然第一份协议、承诺书及后来的实际行动均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第一份协议得到实际履行,那就应该得到尊重与确认。本案中,李某不能同时要求赵某履行第一份协议和承诺书,即李某不能得到双重利益。李某与赵某以民事法律行为变更了双方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那么双方理应按照变更后的协议来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享有自己的权利,李某与赵某之间签订的两份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协议不可能同时得到履行。李某在已经接受赵某支付每年5000元抚养费的情况下,还要求赵某将房屋产权转让于法无据,不能获得支持。李某应牢记,订立协议不仅局限于书面形式,行为也可订立协议,李某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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