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方兴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父母出资购房,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牛方兴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21
浏览量:524

案例】

甲乙婚前双方父母为其结婚购房出资,离婚时该房产如何分割?

【争议焦点】

    父母出资性质及房产性质?

【牛方兴律师点评】

一般将婚前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父母与子女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除外,该证据应是在离婚诉讼前形成的。该房产的分割,如果产权登记在甲或乙一方名下,与上述案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何分割?”做相同处理;如果产权登记在甲乙双方名下,与上述案例“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做相同处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沪高法民一[2004]25号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五、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答: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称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斥赠与的推定。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或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此外,尽管司法解释(二)中的该条规定仅限于购房出资,但对于实践中可能发生的购买其他物品的出资,同样可根据该条规定作出相应的归属认定。

以上内容由牛方兴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牛方兴律师咨询。
牛方兴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0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上海市天目中路428号凯旋门大厦25楼F座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牛方兴
  • 执业律所:
    上海中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920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地  址:
    上海市天目中路428号凯旋门大厦25楼F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