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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股权及退股的协议无效
来源:韦福田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9
浏览量:410

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转让股权及退股的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李某具有其投资开办的案外工厂的20%的股份,案外工厂的部分合伙人创办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后,案外工厂的全部资产被并入到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中。案外工厂的部分合伙人在设立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时,提交给工商部门的验资报告及变更为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后提交给工商部门的验资报告中,均无李某为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记载。后李某与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签订转让股权协议书,双方约定李某自愿出让在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处拥有的20%股份,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盈利或亏损与李某无关,李某也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咨询:

1、李某应当如何处分其出资?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转让股权协议是否合法有效,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是否应返还李某投资款?

律师解析:

1、由于工商部分的验资报告及变更为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后提交给工商部门的验资报告总均无李某为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的记载,所以李某不得直接以股东身份向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主张股东权利,更不得以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为受让人要求退回其所主张的出资。李某应与其他股东协商或另行向其他股东提起确权之诉,在确定所占出资比例,并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才合法有效。因此,李某只能将其出资依法进行转让。

2、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某在未经全体股东确认和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私自在协议中确定李某在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中占有20%的股份,并以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为受让人,受让李某所主张的20%股份。该协议违反了我国《公司法》中关于“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确认为无效。李某基于该协议而要求淄博xx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退股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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