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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引发的刑案,律师二审辩护成功
来源:曹庆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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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引发的刑案,律师二审辩护成功



曹庆勇律师





修文县人民政府为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将8个村的集本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每亩按37500元的标准进行征地补偿。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唐DL等数人因对补偿标准有异议,鼓动村民去堵、去闹,阻扰施工,造成经济损失324248元。事发后被修文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3年有期徒刑。唐DL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委托律师进行二审辩护,律师介入后,通过分析案情,发现一审存在的问题,唐DL虽构成犯罪,但在整个事件中不起主要作用,一审量刑过重,律师还通过会见,让唐DL认识自已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争取良好的悔罪表现,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提出辩护意见,得到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采纳,由3年改判为2年,唐DL及家属表示满意。



附:



关于唐DL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的(二审)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贵院审理的唐DL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二审)中,根据法律的规定,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接受唐DL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上诉人唐DL的辩护人。我通过会见上诉人,并征求其本人意见同意为其辩护,我查阅本案卷宗,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一审法院认定中,遗漏了对本案定性有重大影响的关键事实。



修文县政府在征收集体农用地程序上存在瑕疵,缺乏必要的告知,听证程序,村民的知情权没有得到保障。村民为维护自己赖以生存的权益,情有可言。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应区别于其他无故闹事的犯罪行为。



二、一审法院认为唐DL具有带头闹事,煽动村民等行为,证据不够充分。



本案中,由于政府征用土地而引起的利害关系人不只是被告一人,而是一个群体。村民们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行动属自发形成。行动的地方就在唐DL家附近,唐DL必然会多次经过行动地点,唐DL也象其他众多村民一样,为了维权也参与了这次事件,但不能因此而认为唐伦道就是组织者。



三、本案中,关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也不够充分。



政府征用土地的行为存在一定的瑕疵,村民维权的方式也欠妥,所幸后果不算严重。本案中,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并不充分,也并不合理。根据一般建筑行业常识,停工损失可能因机械故障、人员原因、天气因素等诸多因素造成,不能将停工损失全部归结于上诉人等人的堵路行为。



四、关于本案的处理。



因征地而引发的纠纷属普遍现象,多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且此类纠纷缺乏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导致当事人的一些维权形式欠妥。不能将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和缺陷,让一个法律意识欠缺,失去土地的村民来承担此后果。在上诉期间,唐DL反思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根据司法实践,本案如果要以有罪来定性的话,唐DL仅仅参与这次事件就判3年有期徙刑,明显过重,请二审法院酌情减轻量刑或适用缓刑。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辩护人: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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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庆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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