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玉林律师亲办案例
韩某诉张某离婚案
来源:崔玉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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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原告韩某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

2009年11月,合肥离婚律师网崔玉林律师接受本案被告张某的委托,担任张某的一审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崔律师认真组织证据材料,准备开庭材料。2009年11月17日,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人民法院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

2009年11月19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包民一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许韩某和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判决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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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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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崔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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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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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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