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原告伍某与被告某淀粉公司及提供反担保的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借款协议书》。次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200万元人民币。被告某淀粉公司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拒不返还借款。随后,原告依法起诉被告某淀粉公司及保证人要求返还借款本息及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金。
该案件是一起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当事主体众多,关系错综复杂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而全案的难点在于被告及保证人名下已无财产可以偿还债务。杜律师介入后,仔细分析了案情,并数次前往被告及保证人住所地及其他经营场所所在地调查其名下财产。最终,找准突破点,最终依法申请法院查封了某保证人财产,为最终委托人实现其债权提供了保障,最大限度依法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