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小红律师亲办案例
保险公司霸王条款 法院经确认无效
来源:陆小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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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拿着保险单据到保险公司理赔,不料保险公司却以约定的条款为由仅愿意承担部分责任,究竟是保险合同约定有效,还是保险公司单方的霸王条款?近日,鼓楼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13年,鼓楼某出租车公司其名下一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在保险期间内,该出租车公司驾驶员与一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该轿车损坏,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出租车公司与电动车车主承担此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后车损经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0200元。诉至法院后,保险公司认为:对出租车公司车辆投保车损险以及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保险公司根据第十五条约定“保险人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条款,认为出租车公司方在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应依约由保险公司按同等责任比例赔偿50%车损。

经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第十五条“保险人依据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符合保险法理和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判决该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无效,保险公司提出按责赔偿车损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保险公司应赔付车损10200元。

【律师说法】一些机动车辆损失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据此主张保险车辆的驾驶员在事故中无责任时,保险人免责;驾驶员在事故中负全责时,保险人全赔;驾驶员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时,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总的赔付原则是:驾驶员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人赔付比例越高。承办法官介绍,车辆损失险是一种损失补偿保险,被保险人获得赔偿的依据是其实际损失,而非其承担的赔偿责任。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是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在车辆损失险中不应当适用。保险条款关于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不符合保险法理,不符合缔约目的,亦有违公平原则,且与鼓励机动车驾驶者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价值导向背离,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应当按照《合同法》第四十条及《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该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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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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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320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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