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作君律师亲办案例
货车出售并交付,该车运输时自燃烧毁货物,原车主不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李作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5
浏览量:651

2012年8月,车主李某驾驶天龙牌大货车运输重庆车主另一辆货车自西安至重庆,途经达州宣汉境内车辆发生自燃,两车受损,重庆车主之车辆完全烧毁。重庆车主便诉至法院,请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公司及原车主连带赔偿损失近40万元。

原车主杨某聘请本律师为其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律师便不远千里到万州、开县取证,通过努力,终于调取到原车主出售并交付肇事车辆的证据。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肇事车辆已出售且已实际交付,原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挂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出庭二审法庭,再次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庭亦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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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作君
  • 执业律所:
    四川鼎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17*********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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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地区:
    四川-达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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