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车主李某驾驶天龙牌大货车运输重庆车主另一辆货车自西安至重庆,途经达州宣汉境内车辆发生自燃,两车受损,重庆车主之车辆完全烧毁。重庆车主便诉至法院,请求车辆实际所有人、挂靠公司及原车主连带赔偿损失近40万元。
原车主杨某聘请本律师为其代理人,通过了解案情,律师便不远千里到万州、开县取证,通过努力,终于调取到原车主出售并交付肇事车辆的证据。律师在庭审时,提出肇事车辆已出售且已实际交付,原车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庭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后挂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原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代理律师出庭二审法庭,再次发表代理意见,最终二审法庭亦采纳了代理人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