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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医疗鉴定公正,维护自身权利
来源:庹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4
浏览量:394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庹明生博士

发生医疗纠纷后,面对人力、物力、专业都优于患方的医疗机构,对于想维权的患方,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闹,无论自己能否说服自己,先闹再说。同时找认识的朋友(医生、律师、有社会经验的人),对事件进行分析,意图让医方妥协。一种是找律师,通过走法律途径(调解、诉讼)。对于非专业的医疗律师,出于对程序的了解,引导患方走向法律途径。对于案件的实体,他懂的可能还不如患方,都是将对医疗过错的判断交给医疗鉴定机构,有的甚至诱导患方不管鉴定结果如何先,进行鉴定。更有甚者,有的律师,迎合患方的想法(担心败诉,不愿意出钱鉴定),引导患者到医学会进行鉴定。附件的案子就是例子,因为到医学会鉴定非常容易和医疗机构达成协议(医学会就是医疗机构的娘家人),医疗机构一般会承诺如到医学会鉴定,愿意承担鉴定费用。

问题就出在这儿,如附件案件,一旦有了医疗鉴定结果,想推翻结果是非常难的。如再审阐述,再鉴定符合的四种情况是非常难的,鉴定机构是法院委托不会没有资格;鉴定机构内的签名鉴定人员不可能没有资质;鉴定程序不可能违法;鉴定结论是否有依据法官不具备判断力,即使你提的对也难说服法官;其他情况,除非你有能力让法官去认定存在其他情况,一般情况法官不可能作出如此判断。

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在第一次医疗鉴定时,能把握机会,聘请专业的医疗律师,充分的利用专业知识引导鉴定专家作出对患方有利的判断,方可保证医疗鉴定的公正,维护自身的权利。

附:

xx与深圳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22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x

委托代理人:陈xxx。系李XXX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xxxx医院。

法定代表人:翟xxx

再审申请人李XXX因与被申请人深圳XXX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X申请再审称:(一)李XXX在深圳XXXX医院就诊、手术和复诊过程中,深圳XXXX医院的孙xxx、裴xxx超注册范围,违法执业,为李XXX开西药,全程参与外科手术,导致手术失败。(二)深圳XXXX医院并不是综合性医院,无权对李XXX开诊断精神药品阿米替林,卢xxx在复诊中为患者开出精神药品,其诊病行为严重违法。(三)深圳市医学会没有资质,其鉴定结果不属于司法鉴定,且其鉴定结果已经过期,有待拥有最终鉴定资格的机构重新进行鉴定。二审法院采信深圳市医学会的初级鉴定结果,对李XXX要求作最终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导致判决结果严重错误。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申请再审。

深圳XXXX医院提交意见称:李XXX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本案中,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鉴定结论为:深圳XXXX医院的上述医疗过错在李XXX主述损害后果中不应当承担责任。深圳市医学会一审作出的《关于患方异议李xxx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对李XXX的异议给予了明确回复:专家鉴定组复核了医方提供的主诊医生卢xxx的执业医生资格,该医生具有西医骨科的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深圳市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培训证书。专家鉴定组认为卢xxx医生具有对患者实施医学检查、手术、及药物治疗等相关处置专业技术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由于深圳市医学会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其作出的《关于患方异议李xxx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说明》依据充分,因此,李XXX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二审法院采信深圳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及其说明,对李XXX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并无不当。

综上,李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xxxxx

审 判 员 xxxx

代理审判员 xxxxx

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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