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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知书
来源:陈凤仪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4
浏览量:1645

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通知书

通知人(以下简称我方):王×,女,198355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0319830505××,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号×房。

被通知人(以下简称你方):

1、黄×,男,195514日出生,证件号:G3319726);

H0785087811

2、兰×,女,1958315日,证件号:P4556324);H0092615420

通知主要内容:

1. 不同意你方所委托的××律师所发出的《关于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事宜的律师函》内容中的意见;

2.我方与你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自20×年1221日始解除;

3. 你方应双倍返还定金共260000元给我方;

4. 你方应返还诚意金10000元给我方;

5. 你方应支付中介代理费及咨询费15300元给我方。

事实和理由:

我方与你方及第三方(经纪方)广州市××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于20×年8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编号:0000××,以下简称房产买卖合同),由我方向你方购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的房屋一套,总价款为人民币1530000元。合同约定,我方于20×年816日向你方支付定金130000元,我方应在双方共同将上述房屋完税并过户至我方名下后的当天支付购房余款给你方;你方应在房产买卖合同签订后五天内,即20×年821日前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并在经纪方或银行发出还贷通知之日起五天内还去贷款(若存在逾期供款,你方应提前偿还),你方承担还贷之一切手续费用。签订后,我方已按合同约定于20×年816日支付了130000元给你方,并且又按你方的要求向其支付了10000元诚意金。然而,你方不但至今未按照房产买卖合同约定就涉案房产向抵押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手续,而且还要求我方先将购房余款支付给你方后才同意去房管部门办理涉案房屋的递件完税过户等手续。

我方认为,你方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属违约行为。依照房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我方有权解除房产买卖合同并要求你方承担定金责任,即要求你方双倍返还定金给我方。

特此通知。

通知人:

20×年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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