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冲律师亲办案例
丈夫私将房屋赠与母引纠纷,共有房屋无权擅自赠与
来源:马冲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量:990

在生活中常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夫妻感情不和闹离婚,一方就私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无偿赠与父母或亲友,以便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然而这种行为却是无效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无权擅自赠与,本案中丈夫就是私自将夫妻房屋无偿赠与给母亲,最后妻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擅自赠与房屋的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丈夫私自将夫妻房屋赠与母亲引纠纷

王先生和妻子王女士闹离婚,夫妻商定将夫妻二人共有财产一套登记在王先生名下的住房卖出。而王先生却将该住房以0元的价格卖给了自己母亲赵女士。妻子王女士得知后委托马冲律师将王先生、赵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上述转让房屋行为无效。

王女士诉称,其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09年5月12日,王先生在未告知王女士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房屋转让给其母亲赵女士。后双方闹离婚时她方知王先生已将房屋转让。

法院判决:擅自赠与房屋行为无效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王先生将此案诉争房屋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到赵女士名下,未要求赵女士支付房款,故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当时,王女士向王先生出具《证明》,系同意刘先生出售该房屋。授权范围应是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现王先生赠与赵女士,超出了王女士的授权范围。法律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在王女士未同意王先生将本案诉争房屋赠与他人的情况下,刘王 先生将房屋赠与赵女士,该处分无效。

律师评析:

离婚案件中,最难界定的是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另外还规定了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有了事先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个人的合法权益必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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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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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安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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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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