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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美容祛斑受损害,美容会所无医疗资质担责
来源:刘荣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1
浏览量:493

消费者美容祛斑受损害,美容会所无医疗资质担责

【案情】:已过40岁的吴女士系某大型超市营业员。由于职业的因素,吴女士格外注意自己形象。随着年龄增长,其面部出现了几处明显的黄褐斑。201210月,吴女士来到某美容会所,与业主金某签订了一份祛斑协议,祛斑费用共计6000元,当天,吴女士预付2000元。

此后,吴女士按金某要求做了E光、补水、激光等祛斑项目,但数月后,效果并不明显。201314日,金某改用药水为吴女士提取面部黄褐斑。不久,吴女士面部出现灼痛发红,脱皮结疤后又出现了凹陷。在吴女士交涉之下,金某承诺36个月后恢复完好。同年7月,吴女士去医院就诊,被诊断为颞、颧、面部疤痕(增生期)。随后吴女士申请伤残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吴女士面部疤痕形成系美容会所涂抹药物不当,致面部形成大片不规则疤痕,致残面积超过30平方厘米,评定为人损八级伤残。

卫生部门经检查发现,该美容会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遂对业主金某作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为赔偿问题,吴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某告上法院。

【被告抗辩】:本案应适用医疗事故标准进行赔偿,而不是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且吴女士自身亦有过错。

【案件评析】:我国对医疗美容实行许可制度。《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同时,对执业人员也设定了相应的资格条件。

为保证医疗安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卫生部专门制定了《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将医疗美容项目一一列举。

本案中,某美容会所为吴女士所采取的E光、激光等治疗手段都属于该目录中有创治疗项目下的分类,被告金某在会所没有取得医疗美容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采取自制的疗程,为患者实施上述医疗美容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因此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目前普通美容院大都没有医疗美容服务资质,消费者一定要慎重理性选择美容机构,接受服务之前要与经营者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服务的项目、内容、费用、美容师资质以及发生纠纷后的争议处理办法,千万不要贪图一时的便宜或者便捷,而因小失大,以致纠纷。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祛斑协议属美容服务合同。被告按其自制的疗程为原告进行激光、补水等项目后,因祛斑效果不明显而擅自在原告面部使用成分不明的药水,造成原告面部损害,存在严重过错。被告因非法开展医学美容项目造成的损害,不属医疗事故范畴,应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原告选择不具备医疗资质的被告进行祛斑医学美容,自身也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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