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继承纠纷案件的办案心得
【民事调解书】
考虑到个人隐私权利,当事人及法院相关信息以**代替。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东立调字第**号
原告贾**,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高新区***村民,现住张家口市桥西区***村。
委托代理人刘树明,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厂职工,现住张家口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原告贾**诉被告贾*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系祖孙关系。原告父亲贾某*与母亲共生育原告一个子女,原告父母于199*年*月*日离婚,原告由其母亲抚养。后贾某*患病于201*年*月*日去世,贾某*患病期间主要由被告夫妻照顾,后被告妻子因病去世。贾某*生前居住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楼*单元*室,原系贾某*公产住房,后实际出资**元购得全产权,201*年*月*日颁发房产证。原、被告一致将上述房屋估价为12.5万元。贾某*只留下上述遗产房屋一套,贾某*生前未留有遗嘱。原告称其父亲去世本人系2013年5月得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楼**单元**室住房一套归被告贾*某所有,被告贾*某给付原告贾**人民币5万元,于2014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
其它无纠葛。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定。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月*日
书记员 ****
【办案心得】
这个案件是继承纠纷案件。起因是被继承人(原告父亲)留下遗产房屋一套,爷爷和孙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告父母已离婚、奶奶去世、原告无其他兄弟姐妹),因双方协商不成产生纠纷。原告向本律师咨询后,委托我代理该案件,但原告没有任何有效证据可以提供。
因此,立案前,我带领原告跑了多家单位调查或收集证据:
①去原告父母婚姻登记处开具了原告父母的结婚证明,以证明原告父母的结婚情况;
②去原告父母当初诉讼离婚的法院调取了当初的民事判决书,以证明原告父母的离婚情况、原告由谁抚养等;
③去张家口市殡仪馆开具了原告父亲的火化证明、去派出所开具了原告父亲的户籍注销证明及死亡证明、去原告父亲生前所在社区开具证明,以证明原告父亲已经死亡、生前住所、死亡原因及死亡时间等信息;
④去房管局调取遗产房屋的登记信息,以证明原告父亲是诉争遗产房屋的所有人;
⑤去房管局调取了房改房售房协议,以证明诉争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在收集上述证据后,本律师立即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在桥东区诉前调解中心的调解下,在双方代理律师的耐心劝说下,原、被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能以调解结案,一方面原告在父亲(被继承人)患病多年的情况下未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少分;另一方面被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遗产房屋属于其出资购买,但考虑到其多年照顾患病的被继承人,应当多分。但少分和多分是有限度的,最终原告按房屋价值的40%拿到5万元,被告获得房屋全部产权(要照顾尽了抚养义务的人)。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这样的处理是比较合理、合法、合情。
【律师提示】
房产证具有公示效力,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就是房屋所有人,在没有充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购房的出资证据而无其它证据佐证,是难以推翻这个公示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