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找法网>徐州律师>沛县律师>沛县段文超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成功为贩卖毒品案件辩护效果显著

来源:沛县段文超  更新时间:2014-04-10 16:22  浏览量:1062

律师成功为贩卖毒品案件辩护效果显著

/段文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近年来作为公安机关的内线,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多起刑事案件。为了引诱毒品犯罪分子,其自身也开始吸食少量的冰毒,因此走上了一条不归路。2012年底,张某开始做起了贩毒的勾当,在沛县汽车站南门附近多次向他人销售冰毒,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张某曾有犯罪前科,在2001就因犯抢劫罪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07年因减刑提前释放。

律师会见:

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接受张某的近亲属的委托后,指派颜世军和段文超两名律师作为张某的辩护人。两名律师第一时间办理完委托及会见手续,赶到沛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在了解完案情后,为其提供法律上的帮助和解答,并为其进行心理辅导。在第一次的会见过程中,张某矢口否认其贩毒的事实,认为其做内线的身份暴露,被人家栽赃陷害了,满满的冤枉和抱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失去自由后,往往心理上会承受不住,产生情绪上的不稳定,辩护律师的及时出现与沟通,对犯罪嫌疑人可是莫大的安慰,他们那种无助、失落的心情会顿时重燃希望。

侦查和审查起诉:

该案在公安机关侦查及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耗时近九个月的时间,检查机关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并先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12月初先后两次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病毒13后用于贩卖,并先后11次向朱某、叶某、刘某等人销售冰毒7。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前准备:

在这九个月的时间里,两名辩护律师一直在为本案奔波忙碌着,先后六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张某,从张某的供述中,了解整个案件的详情。辩护律师给张某做思想工作,让张某实事求是,要给律师讲真话,法律自会给张某一个公道,不会冤枉好人。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不论犯罪嫌疑人承不承认,一样可以定罪,反而会因为认罪悔罪态度不好,给主审法官留下很差的印象,影响案件的量刑。

张某从开始的矢口否认,慢慢松口,最后承认了被指控的第二、第七、第十一次销售毒品是属实的,但对其余八次销售毒品的事实予以否认。

辩护律师从检察机关将张某贩卖毒品的全部卷宗材料复制过来,回到律师事务所仔细研究,从厚厚的卷宗材料中寻找疑点和如何辩护的突破口,并与检察机关就案件的事实部分和法律适用问题多次交换书面辩护意见,为开庭的顺利进行做着积极筹措工作。

开庭审理:

20131127,沛县人民检察院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的刑事责任。20131218,沛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段文超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12月初先后两次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冰毒13,分11次向他人销售毒品7,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至九年。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该罪名不持异议,并提出辩护意见简要如下:

一、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时间前后矛盾。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于201212月初从吕某兄弟二人处购买冰毒13用于贩卖,但是在分述中被告人张某11次销售毒品的时间几乎都是201211月份,时间前后矛盾,不能证明案件事实。

二、 被告人张某承认了第二、第七、第十一次销售毒品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张某予以否认的八次销售毒品事实存有异议。指控被告人张某的事实证据,除了购买毒品者的证人证言之外,并没有实物或其他相互佐证的证据。该言辞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证明力较低,证据明显不足,不能采信。

三、鉴于被告人张某近年来确实帮助公安机关破获一些刑事案件,虽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立功,但是情理上还是有功劳的。在本案中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情节轻微,虽曾有犯罪前科,但距离上次犯罪已满五年,不属于累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

判决结果:

沛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合议后认为:

1、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一项辩护意见,经审查,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内容逻辑明显不当,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二项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否认的八次销售毒品事实,仅有一人证言,且被告人张某不认可,系孤证,属于证据不足,不予认可,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3、对辩护人提出的第三项辩护意见,关于被告人张某提出自己是公安机关内线的意见,因张某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法院未采纳该意见。但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不属于累犯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毒品仍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2.6,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另外被告人张某曾经犯有抢劫罪前科,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上量刑情节,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生效后,辩护律师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张某,张某表示服判,不再上诉,对辩护律师的功劳表示满意,再三感激,下决心在监狱要好好表现,争取早日出狱,重新做人。

办案结语:

为什么要替坏人说好话?这是很多人质疑律师之处,也是律师这种职业的特殊要求。辩护律师是在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而并非是钻法律的空子。

犯罪分子也是人,也是有血有肉的人,在法治现代化的国家,更加提倡人权保障,在法院宣告其有罪前,任何人都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有罪。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提供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为被告人作无罪或罪轻辩护,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避免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维护司法公平正义。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要多和犯罪嫌疑人接触,了解他们的犯罪心理和犯罪动机,引导他们向辩护律师说真话,讲实情,对辩护律师要充分信任,以便辩护律师正确分析案件、为庭审辩护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懂得保护自己,避免妨害作证等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

以上内容由沛县段文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沛县段文超律师咨询。

沛县段文超

专业领域:刑事案件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87-9636-9160

接听服务时间:08:00:00-23:00:00

在线咨询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
沛县段文超

沛县段文超 高级合伙人律师

已认证

从业13年

187-9636-9160

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沛县城投御园格林豪泰酒店楼9层907室江苏苏韵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