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涛律师亲办案例
以打促谈,为购房者争取最大权益
来源:刘文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9
浏览量:820

任某某之子婚期已定,唯缺新房。为了给儿子买房,2009年10月,经房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任某某与赵某及居间方共同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将赵某所有的天津市南开区某房地产以110万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合同签订时任某某向赵某支付了3万元的定金。合同约定,双方应于2009年12月15日前亲自到天津市南开区房管局签署《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后,卖方提前清贷拿到了房屋的产权证,但为此产生了1000元费用,双方为费用承担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期间买方任某某曾要求卖方可否低评,节省一部分税费,以及将房屋过户到其儿子名下,遭到对方拒绝,于是要求卖方按原合同履约。而卖方由于期间相处不愉快,且感觉房子卖便宜了,不同意按原价卖房,要求任再给15万元的补偿。
    任某某于是委托刘文涛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接受委托后对全案进行了评析,设计了两个诉讼方案供委托人选择:一是按合同约定条件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定金,中介费,房价上涨带来的损失等。二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延迟履约的违约金。任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在申请仲裁前,律师让任某某约卖方共同进行最后的协商,无果而散。于是,律师代表买方向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开庭时,双方的代理律师就合同的效力、违约行为的认定、二手房买卖流程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本律师认为:房地产居间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据此去房管局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卖方以涨价为目的,拒不与买方去房管局办理各种手续是根本性的违约。卖方律师强调先办理银行贷款手续才能签署买卖协议不符合事实。在前后两次主持调解时,仲裁机关依法阐明了观点:一、居间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果卖方不同意继续履行,则将裁决其按原价继续履行合同;二、在二手房买卖中,签署正式的买卖协议是办理贷款的前提,卖方应当配合买方办理手续。三、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都存在违约行为;
本律师的意见大部分得到了仲裁机关的支持。    
    在第二次调解过程中,卖方改变了起初的强硬态度,向买方表示歉意,表明了自己家庭的困难情况;而买方则大度地表示理解。由于此时国家房产新政已经出台,买方欲买诉争房产要承担更多的成本,故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原合同,卖方向买方支付补偿。本案结果,双方都很满意,达到了和谐、双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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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文涛
  • 执业律所:
    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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