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如买卖双方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合同,不再继续履行,而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双方观点截然相反情况下,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及指导意见的规定,是否已办理网签,是人民法院判决是否继续履行房屋合同的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已经办理了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判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较大,这种情况下要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难度很大。笔者曾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找准切入点,成功办理了一个类似案件。
2013年2月下旬,一个曾经咨询过我的当事人着急的来找我签委托代理协议,原来那个案子,她已找了一个在读并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大学生起诉开庭,庭审过程中对方做了充分准备并提起了反诉,原本自认为十分有理的我方当事人被打了个措手不及,形式非常被动。离法官限定的补充提交证据期限只有2天,我接受委托后立即联系法官调阅开庭笔录,调整了切入点。
前代理人的观点是以买方提供的户口资质不符合北京市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故买房构成根本违约,应该解除合同,由买方支付我方总价款20%的违约金。
但是开庭时买方已经具备了过户条件,可以办理过户了,买卖合同又已经网签过,再以买方不具备过户条件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法官很难采信的,我方当事人已不想卖房,无法接受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这个事实。
我接手后阅读了全部案卷材料后,及时向法庭递交了补充意见及代理词,强调即使买方现在已具备过户条件,但是过户手续的办理远超过了合同规定的过户日期,根据合同规定,延期超过15日即构成根本违约,以此为由要求根据合同规定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并强调买方之前通过的购房资格审核是弄虚作假的结果,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网签是错误的,不能据此认定合同已经实质性履行。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的意见,主持调解,以调解结案方式达到了我方当事人的预期目的——定金基本不退,合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