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XXX组成独任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出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XXX,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
被申请人:XXX。
住所地: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指定仲裁员XXX组成独任仲裁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XXX出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八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在XXX年XX月XX日前将峻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申请人使用。XX年XX月XX日,双方签订了停车位买卖协议,协议第五条约定:被申请人应当于XX年XX月XX日前将将峻工验收合格的停车位交付申请人使用。实际上,楼房和停车位将峻工并取得验收合格的日期为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所卖房屋和停车位长期无法交付使用并通过合格验收,严重违约。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约定:逾期交付房屋和车库超过90日的,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同时约定超过180日未办理房产证和车库产权证的应承担总价款百分之零点五的违约金。依据停车位买卖协议第六条规定:从协议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合格交付之日止期间,出卖人应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停车位价款万分之一点五的违约金。另外,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第十七条、车位买卖协议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在合同约定之外单方解除合同的,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房屋总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以上各项违约责任总计:118,628。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XXX支付逾期交付住宅违约金43,375.40元。
二、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XXX支付逾期交付停车位违约12,744.00元。
三、被申请人XXX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第十七条向申请人XXX支付违约金61,264.00元。
四、被申请人XXX停车位买卖协议第十条的约定向申请人XXX支付停车位违约金12,000.00元。
上述共计129,384.10元。
五、驳回申请人XXX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仲裁费用8,000.00元,由被申请人XXX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员:XXX
时间:201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