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立律师亲办案例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是否具有婚姻效力?
来源:王海立律师
发布时间:20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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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100案之15) 案情简介 我1990年12月23日出生,中学毕业后在一家工厂当工人,2008年我惊人介绍与林某相识并开始谈恋爱,后来由于林某单位要建职工集资房,我们为了能得到房子就匆忙结婚,当时由于我没到结婚年龄,就找人涂改了出生日期,婚后林某逐渐暴露出本性,开始打骂、侮辱我。我忍受不了这种折磨,与今年6月17日向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宣布我和林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中级法院告知我,可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请问为什么一定要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呢? 律师解答 (一)你和林某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 你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和林某结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同时,如果你提出离婚时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人民法院就不再作为无效婚姻处理, (二) 考虑到第一点,你还是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再起诉离婚,这样对财产分割有利。 (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你的案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http://www.w967.com/anlijingxian/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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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海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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