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剑雄律师亲办案例
叫他人维修空调摔伤,需承担赔偿一定的赔偿责任
来源:陈剑雄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8
浏览量:1440

甲住6楼,室外有空调挂机,需维修。其认识专业维修空调的乙,故出钱叫其维修。乙在维修时,不慎摔伤。乙起诉法院要求赔偿。

甲认为,乙专业维修空调,自己维修不慎,摔伤,其对后果存在过错,故应自己承担责任。

律师认为,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比较适合。根据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包括加工、修理,检验等工作。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作为定作人,在选任乙维修空调时,深知其无高空作业的资格,在明知室外维修的危险性,因此存在一定的过失,应予以适当的赔偿

最后,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乙予以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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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剑雄
  • 执业律所:
    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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