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宇威律师亲办案例
工伤确认纠纷起诉人力资源局一
来源:廖宇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浏览量:720

工伤确认纠纷起诉人力资源局一

9月,当事人贺某联系到我方,让我方为其代理工伤纠纷,作为第三人出庭,参与某物业公司起诉人力资源局工伤确认纠纷案。201211日贺某以其妹妹贺某某的名义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经(2012)惠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确认,贺某与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253日中午贺某在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下班后拉着其上班打扫卫生所用的人力二轮拖斗车回家,在途经惠州大桥桥面时,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伤。同日,经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第20123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116日贺某向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20121226日作出惠人社工认字【2012】第3494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贺某工伤。某物业公司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我方的主要观点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本案中,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城民一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确认,贺某与某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贺某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是下班途中或不在合理路径及合理时间,某物业公司依据贺某提交的民事判决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资料,作出惠劳社工认字【2012】第349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贺某是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的情形,认定贺某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贺某受伤之后曾要求某物业公司申报工伤,某物业公司只对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存在异议,对贺某所受伤害的事实无异议,在贺某申请的以申请工伤认定为目的劳动争议仲裁和民事诉讼过程中,某物业公司已经知道贺某申请工伤认定的事实,并行使了关于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申辩和举证权利。故被上诉人受理贺某工伤认定申请后未书面通知上诉人,虽然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上诉人的实质性权益。

最后,劳动者贺某成功被认定为工伤,我方坚持,无论什么样的案件,只要发挥突破性并尽心尽力的工作,必能取得当事人满意的效果。

以上内容由廖宇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廖宇威律师咨询。
廖宇威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338好评数7
  • 办案经验丰富
惠州市惠城区东平西枝江桥头隆生广场对面达利商务中心三楼指针律师事务所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廖宇威
  • 执业律所:
    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87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广东-惠州
  • 地  址:
    惠州市惠城区东平西枝江桥头隆生广场对面达利商务中心三楼指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