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广律师亲办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王文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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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被告人刘某,男,36岁,某乡办酒承包人;被告人黄某,男,32岁,该酒厂销售主管。

被告人刘某和黄某为牟取暴利,共谋用工业酒精勾兑白酒出售。一日,刘、黄买回工业酒精500克勾兑成“白酒”,骗工厂临时工喝下,见没有问题,遂大胆作案。9月17日——30日,二人以制作燃料、经销化学产品为名,先后4次从某门市部购回工业酒精4830千克,随意勾兑成15吨散装“白酒”,以每千克8元至10元的价格在某县农村大量批发、零售,销售金额达12万元人民币,并造成大范围饮用甲醇中毒。其中,致4人死亡,7人双目失明,7人轻伤,1人轻微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尚未售出的假酒迅速进行了封存,才未造成更大的伤亡损失。经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假酒的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达229——333倍。

(1)刘某和黄某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刘某和黄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假如在本案中,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还未进行销售即被查封该如何处理?

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即构成本罪。所以,如果刘、黄二人勾兑的白酒尚未销售即被查封,则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

(3)假如刘某和黄某用饮用自来水和食用酒精、食品添加剂勾兑“白酒”,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严重危害,事实上也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刘某和黄某销售该批“白酒”后,非法获利近5万余元,则二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此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4)假如刘某和黄某将勾兑好的白酒,贴上“五粮液”的商标,冒充五粮液销售牟取暴利,且造成了上述案例中的人身伤亡后果,如何论处?

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论处。因为此时刘、黄的行为一方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方面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前者为后者的手段、方法行为,后者是前者的目的行为,形成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由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故属于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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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王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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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4*********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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