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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来源:王文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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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导读】

张某因交通意外死亡,肇事司机赔付了其家属死亡赔偿金。在死者的父、母、妻、儿均健在并均主张该死亡赔偿金的情况下,该笔赔偿金该如何分配?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案情简介】

2004年,张某与王某结了婚,婚后第2年,张某生下一个女儿。2006年10月10日,王某外出发生交通意外,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承担全部责任。通过诉讼,张某拿到了肇事司机支付的死亡赔偿金19万元。王某父母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属于肇事者对家庭损失的赔偿,因此要求平分该赔偿金。张某则认为该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刘某的遗产,应由自己和儿子继承。双方发生争议,王某父母将张某告上法庭。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王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不应将死亡赔偿金视为遗产。同时,死亡赔偿金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成员共同取得,应按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和依赖程度进行分配,并不应按对半的方式平均分配。王某结婚成家后,与妻子和女儿共同生活,其妻子和女儿应该多得死亡赔偿金。因此,判决王某的妻子张某和女儿只需给王某的父母支付4.2万元,其余14.8万元由张某和女儿所有。


【律师分析】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公民的遗产是公民生前所享有的一切财产权以及知识产权,而本案死亡赔偿金的获得,是在死亡之后产生的或曰是由于该公民的死亡产生的,在时间判断上,可以很明确的判断死亡赔偿金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其次,死亡赔偿金之所以获得,是死者亲属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的权利——权利的享有者非为死者本身,因此权利而获得的金钱收入,当然也不能够认为是死者的遗产。这应当是相当明确无疑的。


所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9万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精神损害赔偿遗产还是属于财产损失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权人“造成公民死亡的,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本条所规定的“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属于对间接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是因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生命权后,造成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来源丧失而确立的赔偿。在性质上应当认为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赔偿请求权人可以是与死者有法定扶养关系的人,也可以是与死者有事实上扶养关系的人,不一定要求具有亲属关系。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从而明确了死亡赔偿金不同于《民法通则》119条。在法律性质上,本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应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以死者亲属由死亡事件所受的精神痛苦为填补对象。


但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认为两者就是一回事、死亡赔偿金就是“赔命钱”,没有财产损失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的概念区分,主张必要生活费的情况很少,既未能最大地维护自身权益,又可能导致分配的问题发生纠纷。此外,在实际操作和司法实践中,仅列明一次性赔偿金额,但未将赔偿项目及数额细目分别列明的做法,也可能导致分配的问题发生纠纷。


实际上,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国家赔偿法》第27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产品质量法》第44条等及有关司法解释中予以分析,在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可知,《民法通则》119条所规定的“必要的生活费”和《精解》第9条所规定的“死亡赔偿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两户独立,可以同时并存——在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仅指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的补偿,既不包括被死者生前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用,也不包括丧葬费用。从这一方面,与死者具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实际上可以提出两种赔偿请求,其一是死亡赔偿金,其二是必要的生活费,前者是精神赔偿,而后者是财产损失赔偿。


因此,本案讼争的标的为“死亡赔偿金”,其性质具有明确的规定,即属于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抚慰金,不是刘某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也不是给死者的“赔命钱”,故刘某父母主张平均分配理由不成立。目前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并无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根据死亡赔偿金的抚慰性质,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合理分配,所以法院以上判决基本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较为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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