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址:邯郸市**县(系公司股东)
被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邯郸市**区,法人代表:郭**。
第三人:郭**,女,汉族,住址:邯郸县**区。
第三人:郝**,男,汉族,住址:邯郸市**县(系公司股东)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1、判令解散被告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判令被告、第三人将河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及财务章上缴销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第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1月3日,原告和郭**、郝**共同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成立了被告,每人出资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3.3300%,并由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由于股东间经营理念不同,其他股东与原告长期处于分歧、离散、对抗的状态。自公司成立以来,公司完全由第三人实际掌控,并故意孤立原告,非法剥夺原告的各项股东权利,整个公司的财务及一切大小事项的决定与执行都绕开原告,致使原告的股东权利根本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鉴于原告作为股东无法参与、决策公司事务,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已陷入僵局,各股东之间已经违背了成立公司的初衷。公司成立以来已经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并且通过其他途径也不能有效的解决,公司继续存在势必给原告造成更大损失。据此,现依《公司法》第183条及公司法相关解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此致
丛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13年4月11日
注:本案于2014年3月12日,依法判决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