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09年11月2日17时50分许,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机动车沿宝白公路行驶,超速通过东刘各庄路口时,将前方推自行车在公路上等候的学生冯某、沈某撞倒,造成冯某、沈某受伤,冯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资格和机动车号牌是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最基本要求。案例中,李某本身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又驾驶未经登记、检验的机动车,缺乏安全驾驶技能、安全意识及车辆安全性能保障,根本没有上路行驶的权利,又超速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连律师提示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要及时办理登记上牌、车辆检验手续。同时,无牌无证车辆往往存在机件不合格、安全性能差等安全隐患,请市民不要驾驶和乘坐此类车辆。发现此类车辆及时向交管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