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广律师亲办案例
持刀抢劫百万元,法院判决六年刑
来源:王文广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5
浏览量:487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王大勇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起案件中被告人王大勇的辩护人,参与本次诉讼活动。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王大勇涉嫌抢劫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一、 被告人王大勇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王大勇作为被告之一,积极全面地供述自己所参与的事实,依照前述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对其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从本案整体上分析以及比对本案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作用,被告人王大勇在本次犯罪中的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应认定为从犯,即次要实行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结合本案事实及卷宗当中的证据从整个犯罪过程,即犯意、预谋、准备、实施、既遂后等多个阶段的角度。被告人王大勇在参与的这次犯罪活动中,起着非常次要的作用, 本案犯罪活动完全是张      等人策划蓄谋的,且本案被告王大勇,是首先通过杨飞找王海成,王海成找到王大勇,且告知的是到钢厂装铁而不是偷铁和抢铁,换句话说,本案有没有被告王大勇的参与都不会影响本案件的继续发生,所以说忘双林所起的作用是非常次要的,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据此,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大勇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 被告人王大勇属于偶犯、初犯,犯罪时主观恶性不大,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其宽大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本案中,被告人王大勇出于对法律的无知才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在犯罪的情节和后果上,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对社会治安秩序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威胁,肯定合议庭综合考虑抢劫罪的立法本意及相关法律、刑事政策对其宽大处理。

四、 被告人王大勇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退赃,且也同意有其家属交纳罚金。恳请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五、根据王大勇及其他已决犯的犯的供述,王大勇人所获的赃款也完全是由其他被告控制和使用的,且王大勇所的赃款和整个犯罪所得相比可以说是微乎其微。

同时请法院在量刑时候也酌情考虑,本案中,对被告人王大勇来说,从刚开始的不知道,到后来的的被动参与,只是因为看到二峰欲逃跑被的打的事实,是不得以而为之,可以说带有一定的胁迫的性质,希望合议庭在合议的时候,能酌情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大勇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客观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在被羁押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王大勇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鉴于王大勇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且积极表示能主动退还案款和缴纳罚金,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希望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代表其本人和其他亲友将不胜感激!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王文广律师

201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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