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首先,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张强涉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本人也供认不讳,自愿接受法律的制裁,但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存在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1、陈鹏虽然参与了本次犯罪活动,其情节相对较轻,危害后果不大。
被告人从被刑事拘留到今天的庭审,通过卷宗材料及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可以明显看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表现一贯良好,主观恶性不大,且也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如重考等情节,通过本案,陈鹏对自己的行为也表示深深的后悔。
2、被告人张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同案犯的全部犯罪行为,依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张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自愿积极退赃,恳请 合议庭予以考虑,对其酌定从轻处理。
其次、辩护人对本类犯罪的性质及对张强的量刑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从辩护人所掌握的信息来看,在全国范围内出现的本类别的犯罪案件已经有若干起,从全国各级法院判处本类别的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案件的结果来看,因获取的国家秘密不属于涉及国防、国家重大经济、科技类秘密等国计民生类国家秘密,故都没有定性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情节严重情形,判决结果一般均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因此,虽然全国各级公检法对本类案件的侦办程序和结果存在一定偏差,但是,更多还是认定为社会问题,这个社会问题有制度的原因,比如我们的人才选拨,应试制度和考题模式都值得我们思考,另外就是我们这个考试保密手段和防范力度也有问题。辩护人认为,这种犯罪更多的是损害了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所获取的秘密不属于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经济的秘密,危害后果相对较轻。此类犯罪现象的发生,需要全社会从深层次思考考试制度,单纯依靠刑罚并不能完全实现其社会功能。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强系初犯、偶犯,并自愿积极退赃,另具有其他酌定从轻的情节,恳请人民法院本着罪当其罚,教育感化的方针,对被告人张强减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陈鹏处一年以内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贵院参考。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201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