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5年4月8日零时许,于某某、马某某酒后送朋友刘某某后返回于某某的住处磁山铁路某家属院3号楼前时,马某某与途遇的王某某发生口角,于某某遂持一半截砖将王某某砸倒在地,后又朝王的头部连砸数下,将王杀死后逃离现场,为躲避法律追究于某某指使马某某将作案凶器半截砖抛于他处,隐匿罪证。后于某某担心罪行败露,又伙同马某某将抛弃的“半截砖”找回,放于家中水池内由宋某某冲洗,宋并将于某某、马某某所穿衣服洗涤,帮助毁灭罪证。
律师辩护
作为马某某的辩护人,自公安阶段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积极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马某某最初是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4月8日被监视居住,同月1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于同月22日被逮捕。本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认为其不构成包庇罪,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最后检察公诉机关以其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院审理阶段,辩护人提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抛弃于某某作案凶器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自评
本案开始时公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马某某刑事拘留,后以涉嫌包庇罪将其逮捕,通过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最终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起诉。法院阶段,辩护人提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不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了自己抛弃于某某作案凶器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法院也采纳了这一辩护意见,最后以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当事人对于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