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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赃物未查获,盗窃数额应扣除

作者:高斌  更新时间 : 2014-04-04  浏览量:1113

冯某于20111221日伙同李某(已判刑)经预谋,到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当日22时许,二人来到王某某家,趁家中无从撬开卧室南窗进入室内,盗窃貂皮外套一件、LV牌女式手提包一个、洋酒五瓶、黄金首饰一件,共价值4万余元。

20132月份,冯某被威海市公安局刑警队抓获,冯某家属委托高律师担任其辩护人。高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的卷宗材料,提出以下几点的辩护意见:1、被盗LV牌女式手提包和洋酒在案发后已丢弃,貂皮外套已被变卖,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委托价格鉴定意见书不应采信,应扣减相应的盗窃数额。2、冯某在共同犯罪中是所处地位和作用明显低于李某,应属于从犯。3、冯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后法庭认为,冯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盗LV牌女式手提包和洋酒在案发后已丢弃,在没有物证的情况下,对其价格不计入盗窃数额;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另查,冯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判决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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