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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量:417

基本案情:

敲诈勒索犯罪事实:

①、2012年元月份,因赌博中俞XX、柯X被疑作弊,被告人张XX叫一干人携带砍刀与俞XX、柯X谈判,两人迫于张XX势力,害怕遭到殴打,被迫承认赌博作弊,柯X筹款11000元交给张XX,俞XX筹款15000元交给张XX

②、201111月份左右,张XX以收保护费的目的,以打火机代替大额现金押注的方式在“XXXX棋牌室”闹事,多次威胁“XXXX棋牌室”业主,索取其人民币5400元。

③、201212月份,张XX又以收保护费方式,强行索取另一棋牌室业主孙XX人民币13000元。

寻衅滋事犯罪事实:

①、201111月份,张XX获悉XX镇有多个地方摆放赌博机,故集合吴XX、盛XX等,在赌博机摆放地点打架闹事并将赌博机搬走。

②、201110月,张XX受夏XX邀集,并聚集三四名社会青年,将苏XX约到外面对其进行殴打。

③、201111月份一晚上,张XX强迫苏XX之子苏X为其免费充了500Q币。

……

聚众斗殴犯罪事实:

201210月份的一天,夏XXXX咖啡店与王XX、李X发生言语冲突,被李X推倒在地,夏XX觉得丢了脸面,故要求张XX等为其出头。张XX聚集多人,与王XX、李X谈判,随后因谈判成立,并未斗殴。

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22月,张XX为获非法利益,伙同蒋XXXXXXX棋牌室内摆赌,并打电话邀集数十人到场参与赌博,安排吴XX、俞XX看场子,并由俞XX为其抽头渔利。短短三天,张XX非法获利1万余元。张XX、蒋XX支付了俞XX辛苦费400余元后,将非法所得均分。

本律师接受张XX委托,依法为其辩护。

代理观点:

1、关于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涉案金额实际为14400元,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成立寻衅滋事罪实际为3起,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3、被告聚众斗殴未遂,不应以聚众斗殴罪处罚。

4、被告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判决结果:

2013繁刑初字第33号判决被告人敲诈勒索罪判决有期徒刑5年零4个月,并处罚金5万;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10个月;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零7个月,并处罚金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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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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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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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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