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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来源:戴少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2
浏览量:242

基本案情:

20111031日,被告1驾驶厢式货车将同向行驶的原告刮擦倒地,导致原告受伤,原告的电动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住院治疗,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XXXX交警大队认定被告1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伤残等级10级,二次手术费约6800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

代理观点:

1、被告1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后经查明,被告1驾驶的厢式货车为被告2所有,被告2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损失。

2、赔偿项目包括: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3、一并主张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

判决结果:

法院作出鸠民一初字第193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12观点,二次手术费和三期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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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少华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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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戴少华
  • 执业律所:
    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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