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增会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时隐藏夫妻共同财产,发现后可以依法分割
来源:张增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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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女士和金先生是通过别人介绍认识的,恋爱十个月后,于1990年9月结婚,婚后两人没有生育。结婚后,两人居住在金先生单位分的公房内。1999年,两人将所居住的公房买成产权房,然后又将这套产权房出售,所得房款购买了本市卢湾区的一套商品房,两人就居住在这套卢湾区的房屋内。2000年金先生从工作单位辞职,下海经商。经过几年的打拼,金先生的生意也越做越大。由于两人婚后没有生育,特别是金先生经商后,两人的差距也加大,陈女士经常因家庭琐事与金先生争吵,后来发展成金先生经常以出差为由离家几个月也不回。无奈之下,2006年10月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卢湾区的房屋、家庭日常用品、以金先生名义在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及经营收益。嗣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2006年11月25日,双方签署了调解书,该调解书载明:一、原、被告离婚;二、上海市卢湾区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被告自行解决住房;三、现在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给付原告折价款人民币80万元。过了几个月后,陈女士从朋友处得知在离婚前金先生购买了本市郊区的一处别墅。2007年5月,陈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称,其与金先生离婚时,金先生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本市郊区的一处别墅,所以要求重新分割该别墅。陈女士在法庭上提供了该别墅的买卖合同,金先生的付款凭证,表明金先生在2006年10月就付清了全部房款。金先生在庭审中称,该别墅是在离婚后,即2007年3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的,并在2007年3月30日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不同意分割。

这是一起因一方在离婚时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导致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后,一方因另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而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1)要求被分割的财产应当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2)一方主张的财产在离婚时没有涉及,该方当事人在离婚时也不知悉系争财产的存在;(3)争议的财产应当已经或将来必然归双方共同共有;(4)财产和附着的债务应当一并处理;(5)财产价值在离婚后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有利于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处理。

本案中,所涉及的该别墅虽在陈女士和金先生离婚后,即2007年3月10日办理登记手续的,并在2007年3月30日取得了《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但金先生支付房款的时间却在离婚前,即2006年10月,所以金先生的购房行为系夫妻共同行为,该别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离婚时,金先生隐藏了该别墅,根据法律规定,该别墅仍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最终以调解结案,该别墅归金先生所有,金先生给付陈女士相当于房价1/2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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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增会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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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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