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瑛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代理的外观设计侵权案一审获得胜诉
来源:李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3-31
浏览量:622

【案情简介】

白先生(以下简称“原告一”)经过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开发了一款新型阴道冲洗器产品,于2009年12月16日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名称为《阴道冲洗器》。2010年7月7日上述专利申请获得国家授权,专利号为ZL200930290766.8,现处于有效状态。该专利授权后,深圳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基于对上述产品的技术及市场价值的考量,经过充分评估,并与原告一充分协商,最终以20万元的对价取得了上述专利权的独占性。

经过原告二的大力推广,其生产的阴道冲洗器已经在国内外市场上取得了广泛认可,产品销售量持续上升。在2013年春节前后,原告二发现在行业性杂志上出现了侵犯ZL200930290766.8号专利的产品广告。

经核实,上述广告由福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发布。随后,原告开始与被告二联系,取得了侵权实物。并已就其邮寄的实物及行为进行了公证取证。后原告与被告进行协商调解处理,但未成功,因此诉至人民法院,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承办过程】

二原告虽然研发出了该专利,但是对于对方如何侵权,侵犯了哪些权利并不能详细说明。因此在咨询多名知识产权律师之后,最终决定由委托李瑛律师代为处理此事。

李瑛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当事人的描述,对案情做了初步判决认为构成侵权。具体的还要拿被告的实物与专利权书中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比对才能做出进一步的判断。随后,李瑛律师指导原告进行了证据收据、保全以及公证。

本案于2013年10月24日在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李瑛律师结合我方提交的证据,提出了如下代理意见:

第一、我方的专利现正处于有效期之内,应收法律保护;

第二、我方的专利已经市场化,具有巨大的价值;

第三、将被控侵权产品与我方的专利相比对发现,两者为相同产品,无论从头部、中部还是底部均基本相同。

第四、根据我方提交的侵权实物以及相关资料看,被控侵权产品标注被告一的名称及商标,结合其它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一的行为构成侵权。

第五、从我方提交的公证资料,被告一出具的检验报告单以及被告二所开具的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发票,可以证明被告二也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律师和二被告的委托代理律师针对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了原告的专利保护范围、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二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原告的专利是否属于现有设计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法院在听取双方代理人的辩论意见之后,又进行了一些事实问题的询问,后双方无新的辩论意见发表,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次庭审结束。

【一审判决】

我们于今日收到了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判令:

一、被告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和广告载体。

二、被告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二原告支付赔偿金7万元。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我方的诉讼请求是20元,但是法院仅支持了7万元,原因在于原告二支付给原告一的专利使用费是以分红的形式发放的,而原告一又是原告二的法定代表人,所以比较混乱,无法准确认定。在此,提醒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或是许可使用以分红、股利等形式的,需注意公私分明,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承办律师:李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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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瑛
  • 执业律所:
    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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