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2月份,本律师依法接受当事人朱某某、杨某某夫妇委托,处
理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户口薄为农村户口,按现行
法律规定,伤残赔偿金基数农村仅为6680元/年,而城镇则为19577元/
年,在误工、护理、扶养等费用上也差距巨大,本律师通过研究相关法律
规定,指导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使法庭按城镇标准判决赔偿,使得当事
人多得50000多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