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份,本律师依法接受当事人陈某某委托,处理其与厦门世
纪桃源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三信水乡花园物业管理服务处物业费纠纷一案。
本律师从《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莆田物
业收费标准》等相关法律、规定入手,从物业公司主体资格、资质、收费
标准、服务质量、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等方面入手,提出答辩意见,逼使物
业公司在判决前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