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份,本律师接受中行莆田分行委托,向陈某某、阮某某
催讨借款,通过查阅银行提供的贷款资料,依法向法院递交一份起诉状,
陈某某、阮某某在收到起诉状后,便立即向银行归还共计17.8万元贷款
本息。